同性恋判决书多数意见片段翻译:民主过程与权利

http://www.supremecourt.gov/opinions/14pdf/14-556_3204.pdf

page 24-25

当然,宪法认定民主是改变(法律)的正当过程,只要这一过程不扼杀基本权利。在上一开庭期中,本庭的多数法官在Schuette诉BAMN一案中重新肯定了这一民主原则的重要性,即『公民通过辩论来学习、判断,并进而通过政治过程,共同形成他们时代的前进方向。』的确,我们的自由更多的通过民主得到保障。但像Schuette所示的那样,『宪法所保障自由中最基本的维度之一,就是个体不受政府权利的非法侵害。』因此,当个人权利被侵犯之时,即便考虑到民主的一般价值,『宪法也要求法庭予以救济。』。哪怕对于最为重要和敏感的问题,这一原则仍然适用。

我们宪法系统的活力在于,个体在确认基本权利之时,无需等待立法过程。国家的法庭对受到伤害的个体开放,允许他们通过我们的基本宪章中维护他们直接的、个人的权益。每个收到伤害的个体都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,哪怕多数公众舆论对此持有异议,甚至哪怕立法机关拒绝行动。宪法的思想在于『将特定的主题从政治争议的变迁中抽离,将他们置于多数人和官员的影响之外,使其成为在法庭中适用的原则』(West Virginia Bd. of Ed. v. Barnette)。这是『基本权利不可以被诉诸表决的原因,他们不应依赖于选举的结果』。因此,同性婚姻支持者享受或反对民主过程无关紧要,本院面对的,是宪法是否保护同性婚姻伴侣结婚权利的法律问题。

这不是本院第一次被要求在承认和保护基本权利(fundamental rights)时采取审慎态度。在Bowers案中,勉强多数法官维持了将鸡奸入罪的法律。那一途径或许可被看作是对民主过程的审慎认可,因为同性伴侣的权利才刚刚进入民主过程的视野。然而事实上,Bower案的判决维护了各州损害同性伴侣权利的行为,导致了他们的痛苦和屈辱。像反对意见所证实的那样,Bower案法庭了解支持正确决定的事实和原则。这正是Lawrence案判决认为,Bowers案『在宣判的时候就是错误的』的原因。虽然Bowers案因Lawrence案被推翻,但人们在期间受到了伤害。而毫无疑义,这些伤害的影响持续到Bower案被推翻之后很久。尊严的伤口并不总是可以被一纸判决治愈。

对同性伴侣不利的判决将产生相同的效果,并且像Bower案一样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,并不正当。起诉者的故事清晰的表明本庭所面对的这一问题的紧迫性。James Obergefell现在质疑,俄亥俄州是否可以抹去他一直以来与John Arthur的婚姻 (…) 法庭有责任去正视这些主张,并做出解答。

(…)

最后,应该强调,宗教和遵守教规的信徒可以继续真心实意的、最大限度的倡导,同性婚姻有罪而违反神谕,不应被允许。第一修正案保证宗教人士和组织在教授这一原则时的自由,(因为)这一原则对于他们的生命和信仰如此重要,而且植根于他们保持长久以来家庭结构的深刻愿望。对于其他反同人士也是如此。相应地,那些相信同性婚姻不管是否在教义或神谕下有罪,都是合适或必要的人士,可以与反对他们观点的人士进行公开和尖锐的辩论。然而,宪法并不允许各州禁止同性伴侣像异性伴侣一样结婚。

解构社交网络的社交网络:谈朋友圈

社交网络未曾如此深入人心;在前微信时代里社交网络是具有鲜明的群体特征的:人人网主要覆盖大学生,开心网主要覆盖白领,新浪微博主要覆盖关心新闻的人士,QZone主要覆盖二三线城市和低龄用户,Twitter主要覆盖****。而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最流行的社交工具,朋友圈改变了这一切,架构了一个包容几乎所有这些人群的巨大社交平台。而唯一的问题是,这个社交平台,似乎正在消解社交网络本身。为什么?让我们从社交网络相对于Web 1.0的意义谈起。

网络的元素归根到底,无非是信息。而社交网络的第一个重大的意义,便是帮助你和意想不到的人保持联系。你可以试着去联系平常或许没有机会认识的名人;你可以意外地从朋友的好友里发现许久不见的旧识;你也有机会因为一篇文章、一次讨论、一条评论、一张照片认识有价值的朋友。

一言蔽之,社交网络允许你拓展你的圈子,发现新朋旧友。而朋友圈的社交更像是电话号码:知道他人的微信才可能接触到他。这不仅仅是难以扩大社交圈的问题;连保持原有的社交圈都是一件困难的事:想要一个个搜寻『谁的微信我没加』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,他人也不太可能来问你『要XXX的微信号么』。常常发现大家明明都是很熟的朋友,却只有一两个人和某一个人是好友关系,他们之间的互动他人也毫不知情。于是原本在其他社交平台上保持联系、甚至现实中相熟的朋友慢慢又走回陌路,近在咫尺,变成了远在天涯。


社交网络的第二个重大意义是新的信息传播方式。在社交网络上,不同来源、不同类型信息的传播前所未有的平等:你可以看到BBC的新闻,也可以看到网友的段子;你可以看到婚礼的照片,也可以看到长篇的文章。在社交网络上,每个人是倾听者,同样也是分享者;草根的信息也有可能得到广泛的传播。当然,事实上名人的话语权总是更大,然而至少在机制上,草根拥有了名人相同的信息和传播途径。

然而在微信上并非如此。前有穹顶之下,后有拐卖死刑,朋友圈波及最广的传播事件都带有鲜明的营销特征。这和微信本身的特点紧密相关:朋友圈设计出来,就是内容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泾渭分明的世界:从信息的生产到传播,两种角色的权利都极其不对称。

朋友圈的内容大致有五种:文字、图片、视频、图文消息、QQ音乐。个人用户不借助其他应用只能通过微信产生其中的前三种,而且所有输入都必须在窄小的手机触摸屏上完成,无法使用电脑上的丰富内容,图片被限制在九张,视频被限制在低清60s。

然而『微信公众平台』的用户则截然不同:它们的信息在电脑上生成,可以有多到看不完的图片,内嵌的高清视频;可以加入背景音乐,接入微信红包和支付服务,乃至访问用户的相关数据。有趣的是,和个人微信绑定的邮箱不能用来申请公众号。换而言之,在朋友圈的设计里,公众号才是内容生产者,个人微信用户不过是看客而已。

在传播上,这两种信息享受的方便程度也是截然不同的,对于链接形式的图文消息,用户简单的点击就可以实现传播,而对于文字信息,官方给出的分享方式是『复制然后再重发』,对于图片,干脆明言『暂不支持分享』,还建议用户可以『保存到手机再发』。实际上,微信压根就没考虑过用户因为『好友写的段子很有趣』或者是『女朋友的照片很好看』,需要转发的需求。

那么如果你自己制作好页面,分享到微信呢?想分享正在浏览的页面,需要把内容转发到微信里然后再用浏览器打开进行分享,而且显示效果很差。未备案的域名在朋友圈的分享会被限制频率,超过一定次数之后,用户分享内容将只有自己可以看到。而且只要同一域名下有违反腾讯『规则』的,整个域名都会被限制分享次数。

Screenshot_2

所以『穹顶之下』和『拐卖死刑』是营销内容其实不是新闻。朋友圈这样的分享方式和规则,实际上保障了能够大量分享的内容,几乎全部都是营销内容。你帅气的自拍照几乎不可能被很多人看到,而如果你帅气的自拍照其实是凯蒂推克的广告,就是另外一回事了。如果你打开今天的微信公众平台,你就会发现,几乎每一项的功能,诉求都是『品牌』和『营销』。

Screenshot_1

Screenshot_3

更进一步说,社交网络的魅力之一,在于它把人和信息有机的统一起来:你不仅仅知道信息本身,也知道信息是谁发出的,你的好友中有谁对这个信息关注,从而允许人和人之间更深的了解与互动。然而朋友圈上并非如此:人是人,信息是信息,你要么以个人用户的身份倾听,要么以公众号的姿态发布。朋友圈的评论设计也天生阻碍人和信息的互动。哪怕对于公开信息,你也难以看到非好友之间的意见,或是追踪所有的分享者的评论,而这些功能在其他平台上,并不罕见。


 

朋友圈这样的设计或许可以追溯到历史原因:它作为一个三五密友之间分享生活的工具被设计出来(直到前不久还存在的『长按发文字是临时功能』的提示可以作为佐证),却要服从腾讯的商业战略,拼接上了一个公众平台这样一个纯粹的商业系统。它本来不该是一个社交网络,只是一个被广告喧宾夺主的公开相簿而已。只不过大家很忙,容不下太多的社交网络,于是就留下了微信这样一个平台。

问题是,这样真的好吗?我当然喜欢保护隐私,但是我也同样喜欢结识朋友的朋友,或是意外的发现旧友的近况;我不反感营销,但也希望看到其他用户所产生的高质量内容,或是偶尔向大家分享一下我帅气同学的自拍;我不讨厌随时随地的吐槽,但也希望偶尔能有更长的篇幅,更舒适的输入,来分享更多的意见,更美的内容。社交网络本应该是将人拉近、让每个人发声的工具,不应该有更高的墙,和井然有序等级。

所以今天我越来越多的使用其他的社交网络,或许,你也可以试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