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性恋判决书多数意见片段翻译:民主过程与权利

http://www.supremecourt.gov/opinions/14pdf/14-556_3204.pdf

page 24-25

当然,宪法认定民主是改变(法律)的正当过程,只要这一过程不扼杀基本权利。在上一开庭期中,本庭的多数法官在Schuette诉BAMN一案中重新肯定了这一民主原则的重要性,即『公民通过辩论来学习、判断,并进而通过政治过程,共同形成他们时代的前进方向。』的确,我们的自由更多的通过民主得到保障。但像Schuette所示的那样,『宪法所保障自由中最基本的维度之一,就是个体不受政府权利的非法侵害。』因此,当个人权利被侵犯之时,即便考虑到民主的一般价值,『宪法也要求法庭予以救济。』。哪怕对于最为重要和敏感的问题,这一原则仍然适用。

我们宪法系统的活力在于,个体在确认基本权利之时,无需等待立法过程。国家的法庭对受到伤害的个体开放,允许他们通过我们的基本宪章中维护他们直接的、个人的权益。每个收到伤害的个体都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,哪怕多数公众舆论对此持有异议,甚至哪怕立法机关拒绝行动。宪法的思想在于『将特定的主题从政治争议的变迁中抽离,将他们置于多数人和官员的影响之外,使其成为在法庭中适用的原则』(West Virginia Bd. of Ed. v. Barnette)。这是『基本权利不可以被诉诸表决的原因,他们不应依赖于选举的结果』。因此,同性婚姻支持者享受或反对民主过程无关紧要,本院面对的,是宪法是否保护同性婚姻伴侣结婚权利的法律问题。

这不是本院第一次被要求在承认和保护基本权利(fundamental rights)时采取审慎态度。在Bowers案中,勉强多数法官维持了将鸡奸入罪的法律。那一途径或许可被看作是对民主过程的审慎认可,因为同性伴侣的权利才刚刚进入民主过程的视野。然而事实上,Bower案的判决维护了各州损害同性伴侣权利的行为,导致了他们的痛苦和屈辱。像反对意见所证实的那样,Bower案法庭了解支持正确决定的事实和原则。这正是Lawrence案判决认为,Bowers案『在宣判的时候就是错误的』的原因。虽然Bowers案因Lawrence案被推翻,但人们在期间受到了伤害。而毫无疑义,这些伤害的影响持续到Bower案被推翻之后很久。尊严的伤口并不总是可以被一纸判决治愈。

对同性伴侣不利的判决将产生相同的效果,并且像Bower案一样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,并不正当。起诉者的故事清晰的表明本庭所面对的这一问题的紧迫性。James Obergefell现在质疑,俄亥俄州是否可以抹去他一直以来与John Arthur的婚姻 (…) 法庭有责任去正视这些主张,并做出解答。

(…)

最后,应该强调,宗教和遵守教规的信徒可以继续真心实意的、最大限度的倡导,同性婚姻有罪而违反神谕,不应被允许。第一修正案保证宗教人士和组织在教授这一原则时的自由,(因为)这一原则对于他们的生命和信仰如此重要,而且植根于他们保持长久以来家庭结构的深刻愿望。对于其他反同人士也是如此。相应地,那些相信同性婚姻不管是否在教义或神谕下有罪,都是合适或必要的人士,可以与反对他们观点的人士进行公开和尖锐的辩论。然而,宪法并不允许各州禁止同性伴侣像异性伴侣一样结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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